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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倪虹)黄女士与郑女士驾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郑女士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女士负全责。黄女士要求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而保险公司以事发时黄女士的驾驶证已失效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三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万元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损失8万余元由黄女士承担。原告郑女士诉称,黄女士驾驶的汽车与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其本人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女士负全部责任。现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其诉至法院。被告黄女士辩称,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不同意由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黄女士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适用20万元标准;同时,黄女士还投保了保额为50万元的三者险。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黄女士在2016年驾驶证到期后未换证,因此事故发生时黄女士为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同意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女士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黄女士应赔偿郑女士合理的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及鉴定意见WWW,941444,COM,酌情判定郑女士的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关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免责能否成立问题,法院认为,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黄女士的驾驶证因有效期满一年后未换证而处于被注销状态WWW,941444,COM,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郑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保险公司主张在三者险范围内免责是否成立问题,黄女士驾驶证已失效,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且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其在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免责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综上,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现郑女士被核准的损失已经高于交强险限额,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黄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万元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损失8万余元由黄女士承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编辑 刘倩 校对 吴兴发
该信息披露,2024年3月25日,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9号联发臻品地下室B207号的南宁紫金诊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于诊所二楼的货架及应急箱内发现“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涉案药品共计6支,生产日期:2021年12月05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涉案药品已过期。
当事人所使用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的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当事人未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第三款“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应当遵守本条规定”的规定。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齐然 热合曼江·居玛)“警察同志,快帮帮我,我的孩子突然晕倒了,需要马上到医院抢救……”5月10日18时50分,新疆乌什县公安局巡逻防控队执勤民警在南关社区附近执勤时,有位女士慌张地跑到执勤点前求助,称自家孩子在逛街时突然晕倒。接到救助后,民警立即前往了解情况,在最短时间内用警车将孩子送往医院,为抢救争取了时间,孩子最终转危为安。 孩子被送往医院后进行了及时抢救。 图源:乌什公安民警跟随求助的女士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一名七八岁的小孩躺在地上,脸色惨白,浑身抽搐,情况十分紧急。民警立即将晕倒的孩子抱上警车,拉响警笛,开启警灯,紧急护送孩子前往医院。 警车上,民警一边通过对讲机向指挥中心汇报,一边请求沿途路口警力给予协助,迅速开辟救援通道,将孩子安全送达医院。 到达医院后,民警抱起孩子奔向抢救室,由于送医及时,为孩子赢得了最佳救治时间,经过医生的紧急抢救,孩子最终转危为安。 待孩子恢复意识,大家才终于放心,家长对民警表示感谢,民警叮嘱家长照顾好孩子后返回岗位执勤。编辑 刘倩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