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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J6366,COM | 2024年11月22日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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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未来,永嘉将策划高规格赛事,打造独具山水特色的“诗画永嘉·运动楠溪”赛事品牌;因地制宜推动“县赛联办”“村赛自办”,“体教融合”丰富青少年体育活动;不断提升“体育+”水平,发挥山水资源优势,加快打造“楠溪江山水运动休闲区”WWW,J6366,COM,持续推进“环浙步道”建设,释放体育旅游、户外运动消费新潜力,加快打造全国运动休闲旅游目的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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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台州市发改委网站公布了《台州市区供水价格听证报告》。该报告称WWW,J6366,COM,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2024年4月8日下午,台州市发展改革委在台州开元大酒店举行台州市区供水价格听证会,对台州市区供水价格标准依法进行公开听证。

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会参加人22名,实到22人,占应到听证会参加人的100%,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的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参加的要求,听证会如期举行。依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本次听证会共设4名听证人:分别是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杨昌国、市发展改革委四级调研员李福春、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处长、成本调查局局长朱维娅、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副处长马金科。

本次听证会代表共有22名,所有代表均同意市区水价以同低原则实现同价,所有代表均赞同“方案一”来实现市区供水同城同价。对市区供水同城同价改革,各位代表对这项惠民政策都表示支持和欢迎,认为将椒江、路桥、台州湾新区水价降低至与黄岩区水价持平WWW,J6366,COM,实现了市区供水用户均等享受同价政策红利,优化了营商环境,进一步减轻了市区居民和企业用水负担,尤其是非居民水价降至全省平均水平以下,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获得感。同时,代表们建议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做好价格舆论引导。

部分代表认为本次降价对水务企业影响较大,加上后期各类供水工程投入比较大,供水企业成本增加等因素,建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和定期成本监审工作机制;部分代表认为降低水价,应兼顾市区水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市政府加强指导,确保同城同价后水价差价部分的财政补贴资金得到保障,并及时到位;有代表建议涉及新区与椒江、路桥财政补贴分担问题应按照财政体制进行结算;有代表建议供水企业要降本增效,努力降低运营成本,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1)“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居民阶梯水价以户为单位,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每户每年生活用水量分三级,各级水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级水量:240(含)立方米及以下,到户价格为3.37 元/m³、第二级水量:超过240立方米至360(含)立方米,到户价格为4.58 元/m³、第三级水量:超过360立方米,到户价格为8.21元/m³。椒江、路桥每立方米分别降了:第一级0.55元(下调18.5%)/0.50 元(下调17.1%)、第二级0.83元(下调18.6%)/0.75元(下调17.1%)、第三级1.65 元(下调18.5%)/1.50元(下调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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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倪虹)黄女士与郑女士驾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郑女士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WWW,J6366,COM,黄女士负全责。黄女士要求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而保险公司以事发时黄女士的驾驶证已失效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三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万元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损失8万余元由黄女士承担。原告郑女士诉称,黄女士驾驶的汽车与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其本人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WWW,J6366,COM,黄女士负全部责任。现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其诉至法院。被告黄女士辩称,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认可事故责任认定WWW,J6366,COM,但不同意由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黄女士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适用20万元标准;同时,黄女士还投保了保额为50万元的三者险。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黄女士在2016年驾驶证到期后未换证,因此事故发生时黄女士为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同意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女士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黄女士应赔偿郑女士合理的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及鉴定意见,酌情判定郑女士的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关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免责能否成立问题,法院认为,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WWW,J6366,COM,黄女士的驾驶证因有效期满一年后未换证而处于被注销状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郑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保险公司主张在三者险范围内免责是否成立问题,黄女士驾驶证已失效,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且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其在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免责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综上,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现郑女士被核准的损失已经高于交强险限额,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黄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万元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损失8万余元由黄女士承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编辑 刘倩 校对 吴兴发

编辑:仲孙广国责任编辑:茅亮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