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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国家能源集团旗下的“包神-神朔-朔黄”铁路运输通道是我国“西煤东运”“北煤南运”的重要物流通道,2023年该线路货物运输量超过5.6亿吨,其中95%以上为煤炭资源,承担着我国煤炭保供的重要职责。国家能源集团总调度室相关负责人介绍WWW,LH0129,COM,“包神-神朔-朔黄”铁路通道在完成正向煤炭运输后,通过科学调度“反向运力”,在确保煤炭保供任务不受影响前提下可有效为沿线相关企业提供优质低价物流服务。
“例如,我们在新朔铁路沿线六座站台启动了货运协同清算政策,平均吨煤清算金额40元,全部返还给客户,为客户降低总运输成本近20%。此外,还在甘泉铁路实行阶梯运价下浮20%-40%,推行差异化客户管理,积极推动‘蒙煤南下’;在黄大铁路实行运价下浮,助力山东等区域地方经济发展。针对非煤运输WWW,LH0129,COM,实行运价下浮12%-48.5%,特别是充分利用返程富余运力,推动了近2000万吨的‘公转铁’运量提升。”国家能源集团总调度室相关负责人说,据粗略测算,这一系列举措降低了下游企业物流成本约14.2亿元。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刘佩 桂天鹏)“村里好不容易给我们建个小广场,就因为这个围挡,我们大伙儿干看着用不上,这下终于拆了,以后跳广场舞也有好地方了。”日前,在北京市密云区某村的执行现场,村民们看着宽敞的广场不住称赞。 2021年,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某村在村口修建了健身步道及健身广场。修建完成后,村民胡某以广场部分土地过去一直系自己使用为由,擅自在广场地砖上打孔并设置金属围栏,将大部分广场圈占,并在内堆放杂物。村民们眼看着刚建好的广场无法使用,怨言四起。村委会多次要求胡某腾退未果后,将其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密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胡某将广场上的金属围挡拆除,将案涉土地归还村委会。 判决生效后,胡某仍拒绝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密云法院开通“绿色执行”快速通道,指派经验丰富的执行团队予以办理。 执行法官多次赶赴现场实地勘查、走访调查,并与胡某反复沟通。胡某坚称案涉土地系其平整并长期使用,村委会拆除其地上物建广场却未给予补偿,坚决不同意腾退。 面对胡某的抵触情绪,执行法官采取善意柔性的方式开展执行工作。一方面多次组织村委会与胡某进行调解,在“唠家常”的轻松氛围中对胡某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并做通胡某老伴的思想工作,由其协助进行劝说。另一方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例为胡某释法答疑,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后果。 经过不断努力,胡某最终同意腾退。他向执行法官表示,“我知道你们法院判得没毛病,我就是咽不下这口气。你们一趟趟地来,一遍遍地讲,我知道是为了我好,为了村民方便。”心结解开后,胡某主动将健身广场的围栏自行拆除并清空地上杂物,将干净宽敞的广场交还村委会,该案顺利执结。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不久前,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民事借贷诉讼案,因一方当事人居住在蒙甘交界处,以放牧为业,家里再无其他劳动力,“巡回法庭”在征求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调解处理。当事人居住在偏僻荒滩上,手机没有信号,无法取得联系,但法官凭借对地形的了解,跑了800多公里,最后在一个小河沟里找到了正在牧羊的当事人。随即,法官因地设庭,在附近一个荒废的小土屋里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调解,司机则在外边照看着羊群。不到半个小时WWW,LH0129,COM,双方达成协议,矛盾得以成功化解。
近年来,全盟两级法院持续弘扬“吃苦耐劳、一往无前WWW,LH0129,COM,不达目的不罢休”的蒙古马精神,以“巡回法庭”为抓手,始终坚持能动司法,探索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司法便民利民惠民举措WWW,LH0129,COM,精准对接农牧区、旅游景区等不同司法需求,不断创新发展巡回审判新模式,积极打造更加贴合基层群众实际和需求的“巡回法庭”,蒙古包、羊圈旁都能见到法官的身影,他们努力把公平正义送到每一个角落、把诉讼服务覆盖到每一片土地,坚持用法治力量守护祖国北疆,在“苍天般的阿拉善”打造出一张又一张的“司法名片”。
在深化“诉源治理+巡回法庭”模式中,全盟两级法院创新实施“四个聚焦”工作法,即聚焦政治保障——坚持党的领导构建诉源治理大格局;聚焦多元共治——构建诉源治理“朋友圈”;聚焦一巡多能——打造立体化巡回审判新模式;聚焦诉前调解——新时代“枫桥”经验止矛盾于始发的思路和措施,在巡回审判中深耕诉源治理,有效推动社会治理从“化诉止争”的事后应对向“少诉无讼”的前端防范转型,实现化解纠纷“提速换挡”,架起司法为民“连心桥”。
《通知》提出了“五个进一步”的工作目标,即进一步增强基础教育战线干部队伍和广大教师、教研员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规矩意识,进一步清理整治基础教育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违背教育规律和教育功利化短视化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基础教育的满意度、获得感。
《通知》明确了“三项规范整治重点”和“十二条负面清单”WWW,LH0129,COM,要求重点规范整治安全底线失守、日常管理失序和师德师风失范等三方面问题。负面清单包括:严禁出现反党反社会主义、歪曲历史、美化侵略等错误言行;严禁校园内发生以多欺少、以强凌弱、以大欺小等学生欺凌行为,或教师漠视、纵容学生欺凌行为;严禁义务教育学校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各类竞赛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学校违反规定提前开学、延迟放假,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等。
《通知》要求各地健全“四项制度”,推动规范治理工作久久为功、常管长治,切实提高办学治校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一是建立声誉评价制度,如实记录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不规范办学治校行为,作为学校、教师各类评优评先和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二是建立能力提升制度,建立一批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基地校,有序组织书记、校(园)长到基地校跟岗研修,加强规范办学专门培训。三是建立责任落实制度,强化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惩处力度。四是建立监督曝光机制,畅通违规办学举报渠道WWW,LH0129,COM,建立曝光台,加强社会监督力量建设。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中,张某在高某处工作WWW,LH0129,COM,但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后,高某立即“结清”工资并告诉张某不必来上班。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高某所属的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仲裁委支持了张某请求,建筑公司不服,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WWW,LH0129,COM,张某接受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的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工作内容也是建筑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能够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超过1个月未依法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双倍工资差额689.7元。男子工作未签劳动合同,因受伤被告知不用上班据了解,2022年4月14日,张某在微信群中看到高某发出的一则招聘信息,其中写明“本公司新增新小铲多台,找开小铲司机,工资月开”。张某当日与高某取得联系,表示可担任小铲车司机,高某承诺月工资为7500元。2022年4月15日,张某在高某带领下前往工地工作。2022年5月17日,张某在工作中摔伤胳膊,造成骨折。2022年5月17日,高某以工作已完成为由告知张某不再需要继续工作,并向张某转账8000元,备注为“工资已结清”。2022年5月31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建筑公司在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建筑公司未与其签劳动合同,需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500元。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建筑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诉讼中,张某坚持认为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高某通知其不需要再上班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提交了高某发出的招聘信息截图、转账截图、自己在工地工作的照片等证据。建筑公司表示,案涉工地的铲车工作系高某以个人名义承揽,张某系高某雇佣的临时司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发布的招聘信息显示其为公司招聘铲车司机,工资月付,并未说明为临时司机,故法院对建筑公司主张高某系以个人名义招聘临时司机的主张不予采信。该案中,建筑公司和张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张某接受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的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工作内容亦系建筑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能够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案证据显示,张某自2022年4月15日开始工作,2022年5月17日,高某通知张某无需继续工作,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5月17日解除。张某虽主张建筑公司2022年5月17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主张劳动关系此后仍然存续,但因张某并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撤销建筑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行政部门亦尚未认定其2022年5月17日所受伤为工伤,因此法院暂不予确认双方2022年5月17日后的劳动关系,张某可另行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超过1个月未依法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张某自2022年5月15日至2022年5月17日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689.7元。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法律强制性规定北京三中院法官龚勇超表示,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最为直接有力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法律强制性规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贪图一时方便或为规避所谓风险,招用劳动者但未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法院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一般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如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诉讼中,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就其主张提交初步证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可保留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工作照片或视频、社会保险记录等能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材料,必要时作为证据提交,用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系除劳动关系外的其他法律关系时,用人单位亦应注意保留双方协议等证据材料,以备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编辑 彭冲 校对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