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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此次活动立足新发展理念,对企业申报案例从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即ESG维度,结合品牌商誉、公众认知等因素,予以评价分析,经过数据比对、实地调研、外访函询、专家评议等多个环节,最终形成十大案例,分别是海尔集团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三峡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陇南市祥宇油橄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从上述企业案例不难发现,推动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其品牌建设的普遍共识,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已成为其品牌建设的共同目标,服务社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已成为其品牌建设的共同价值取向。“我相信还有更多企业创新案例值得深入研究。他们是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注脚,是品牌建设提质升级的生动篇章WWW,5979,BET,更是讲好中国市场企业故事的鲜活素材。”郭奔胜谈到,瞭望将继续发挥智库型媒体优势,携手各界同仁,努力挖掘更多优秀企业品牌创新案例,不断梳理总结新时代品牌建设的中国智慧,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中国地震局副局长张敏出席活动并致辞指出,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工作,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具体行动,也是减轻地震灾害风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举办这次主场活动,集中发布科普成果,广泛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和实用技能,旨在进一步唤起全社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切实增强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为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在活动现场,来自浙江各地小学生代表现场演唱“地震科普 携手同行”主题活动主题曲《这一瞬间》和《山水相连》,充分展现青少年在防震减灾科普方面的创造性;中国科学院院士、地球物理学家陈颙等知名专家从地球科学、农居抗震、大震巨灾防范、地震预警等不同角度带来精彩的防震减灾科普讲座,向社会公众普及地震科学知识;来自学校、救援队、新媒体平台等不同领域工作者,通过交流分享在学校地震安全教育、地震救援、科普创作等方面的优秀经验和典型做法,带动社会各界积极创新科普形式、提升科普实效。
据中国地震局介绍,长期以来,该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在防震减灾科普方面开展大量工作,特别是近年来联合教育部、国家民委、中国科协开展“地震科普 携手同行”主题活动,向全国2万余所学校发放科普图书80万册WWW,5979,BET,开展应急演练近8万场,中小学生地震灾害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显著提升。其中,2022年四川泸定6.8级地震中,震区中小学校全体师生安全撤离;2023年甘肃积石山6.2级地震中,震区94所寄宿制学校5万多名师生科学避险,无一伤亡,充分彰显地震科普工作取得的减灾实效。(完)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生活中,燃气灶打不着火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人不知道家用燃气灶具也有“保质期”,采用打火机、点火棒点火等“小妙招”作为救急措施,然而,上述救急措施及使用超过期限的灶具行为并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如果承租人在出租房内使用出租人提供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灶造成人身损害的,谁应该承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该案中,徐某承租晋某位于北京市某房屋。2021年9月,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徐某被烧伤,涉案房屋及物品亦受损。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的原因系徐某在使用点火棒点燃燃气灶的过程中发生爆燃所致。该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至爆燃事故发生时已逾十几年未更换。现徐某起诉要求晋某、某燃气公司、某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5万余元。审理过程中,徐某表示其入住时即发现燃气灶打不着火而与晋某沟通,晋某让其更换电池,徐某向晋某回复更换电池后仍不好用,晋某表示可以自行购买点火棒引燃,其后徐某即自行购买点火棒引燃燃气。徐某未对其主张的晋某让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的说法提供相应证据。晋某表示,徐某入住时对包括燃气在内的设备和设施进行了检查,没有问题。徐某表示2021年8月20日就涉案燃气无法正常使用问题向物业中心报修过,物业中心的工作人员来室内安装马桶时对燃气进行过检测,表示让徐某继续更换电池,更换电池后仍然无法正常使用,后未再向物业中心进行报修。燃气公司提交施工单,表明燃气公司已经履行安全巡检义务,显示结果为合格,徐某在告知单上签字确认。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在发现涉案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WWW,5979,BET,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反而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这一极具危险性的行为,导致事发时其在使用燃气灶过程中发生爆燃,进而引发此次火灾事故,导致自身受伤的后果,徐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当对此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晋某系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自购房至爆燃事故发生时晋某未对燃气灶进行更换。晋某负有对房屋内设施设备能够安全使用的保障义务,但其提供的燃气灶具使用年限过长,增加了涉案房屋的燃气使用安全隐患,且在徐某向其反映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晋某亦未履行核实和消除燃气灶安全隐患的义务,其上述行为表明其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燃气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燃气安全使用进行了安全巡检,燃气灶设备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物业公司亦及时组织现场救助等工作,现无证据表明燃气公司、物业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法院最终判决徐某对火灾事故承担70%的责任,晋某对火灾事故承担30%的责任,燃气公司、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法官提示,本案系因燃气灶具使用不当引发火灾的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假使本案中有任何一方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牢记消防常识,则本案事故即可能避免。徐某作为承租人,在发现房屋燃气设备存在隐患时,应避免使用,或采取符合消防安全措施处理解决;晋某作为出租人WWW,5979,BET,在租赁期间具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和责任,如相关燃气设施设备存在老化或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维修更换WWW,5979,BET,不可拖延处理,推卸责任。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双方都应把消防安全放在第一位,切不可掉以轻心而酿成大祸。编辑 杨海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