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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接诊时,护士团队发现邹女士的下腹部伤口裂开伴大量坏死组织,渗液多,疼痛明显。因为疼痛和紧张,邹女士每次接受治疗时情绪都非常激动,甚至恐慌大哭、呼吸急促。针对邹女士的情况,护理团队在换药时尽量动作轻柔,并通过使用便携式负压吸引技术减少换药频率、实现居家治疗,通过微信远程、实时指导保持负压治疗的有效性,并安抚邹女士的情绪,同时积极与医生沟通伤口进展情况。
“我得糖尿病十几年了,右脚受了外伤之后感染,一度面临截肢,感谢你们‘保住’了我的脚。”糖尿病患者韦先生回忆起这场“遭遇战”,仍然心有余悸。但“保足”仍然不是战斗的终点——伤口愈合后,韦先生的右足轻度变形,因为伤口疤痕在足底,疤痕周围皮肤容易角化,形成胼胝,压迫足部组织致溃烂,属于高危足,容易复发。
7年间,韦先生因为没有及时更换减压鞋、过度运动等原因,右足分别于2021、2023年再次出现溃烂,团队多次为他提供康复指导,和韦先生并肩打好这场“持久战”,至今,韦先生足部的伤口情况稳定,且自身对糖尿病病情管理也有了更好的掌握,能选择专业糖尿病足减压鞋,也能在出现伤口的第一时间及时就诊,定期门诊随诊检查双足,处理糖尿病足危险因素。在护理团队的悉心照料下,韦先生生存质量提升,现在已经基本回归了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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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生活中,燃气灶打不着火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人不知道家用燃气灶具也有“保质期”,采用打火机、点火棒点火等“小妙招”作为救急措施,然而,上述救急措施及使用超过期限的灶具行为并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如果承租人在出租房内使用出租人提供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灶造成人身损害的,谁应该承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该案中,徐某承租晋某位于北京市某房屋。2021年9月,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徐某被烧伤,涉案房屋及物品亦受损。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的原因系徐某在使用点火棒点燃燃气灶的过程中发生爆燃所致。该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至爆燃事故发生时已逾十几年未更换。现徐某起诉要求晋某、某燃气公司、某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5万余元。审理过程中,徐某表示其入住时即发现燃气灶打不着火而与晋某沟通,晋某让其更换电池,徐某向晋某回复更换电池后仍不好用,晋某表示可以自行购买点火棒引燃,其后徐某即自行购买点火棒引燃燃气。徐某未对其主张的晋某让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的说法提供相应证据。晋某表示,徐某入住时对包括燃气在内的设备和设施进行了检查,没有问题。徐某表示2021年8月20日就涉案燃气无法正常使用问题向物业中心报修过,物业中心的工作人员来室内安装马桶时对燃气进行过检测,表示让徐某继续更换电池,更换电池后仍然无法正常使用,后未再向物业中心进行报修。燃气公司提交施工单,表明燃气公司已经履行安全巡检义务,显示结果为合格,徐某在告知单上签字确认。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在发现涉案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反而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这一极具危险性的行为WWW,RB185,COM,导致事发时其在使用燃气灶过程中发生爆燃,进而引发此次火灾事故,导致自身受伤的后果,徐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当对此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晋某系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自购房至爆燃事故发生时晋某未对燃气灶进行更换。晋某负有对房屋内设施设备能够安全使用的保障义务,但其提供的燃气灶具使用年限过长,增加了涉案房屋的燃气使用安全隐患,且在徐某向其反映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晋某亦未履行核实和消除燃气灶安全隐患的义务WWW,RB185,COM,其上述行为表明其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燃气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燃气安全使用进行了安全巡检,燃气灶设备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物业公司亦及时组织现场救助等工作WWW,RB185,COM,现无证据表明燃气公司、物业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法院最终判决徐某对火灾事故承担70%的责任,晋某对火灾事故承担30%的责任,燃气公司、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法官提示,本案系因燃气灶具使用不当引发火灾的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假使本案中有任何一方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牢记消防常识,则本案事故即可能避免。徐某作为承租人WWW,RB185,COM,在发现房屋燃气设备存在隐患时,应避免使用,或采取符合消防安全措施处理解决;晋某作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具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和责任,如相关燃气设施设备存在老化或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维修更换,不可拖延处理,推卸责任。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双方都应把消防安全放在第一位,切不可掉以轻心而酿成大祸。编辑 杨海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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