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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中,张某在高某处工作,但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后,高某立即“结清”工资并告诉张某不必来上班。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高某所属的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仲裁委支持了张某请求,建筑公司不服,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接受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的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工作内容也是建筑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能够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超过1个月未依法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双倍工资差额689.7元。男子工作未签劳动合同,因受伤被告知不用上班据了解,2022年4月14日,张某在微信群中看到高某发出的一则招聘信息,其中写明“本公司新增新小铲多台,找开小铲司机,工资月开”。张某当日与高某取得联系,表示可担任小铲车司机,高某承诺月工资为7500元。2022年4月15日,张某在高某带领下前往工地工作。2022年5月17日,张某在工作中摔伤胳膊,造成骨折。2022年5月17日,高某以工作已完成为由告知张某不再需要继续工作,并向张某转账8000元,备注为“工资已结清”。2022年5月31日WWW,3003700,COM,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建筑公司在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建筑公司未与其签劳动合同,需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500元。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建筑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诉讼中,张某坚持认为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高某通知其不需要再上班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提交了高某发出的招聘信息截图、转账截图、自己在工地工作的照片等证据。建筑公司表示,案涉工地的铲车工作系高某以个人名义承揽,张某系高某雇佣的临时司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发布的招聘信息显示其为公司招聘铲车司机,工资月付,并未说明为临时司机,故法院对建筑公司主张高某系以个人名义招聘临时司机的主张不予采信。该案中,建筑公司和张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张某接受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的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工作内容亦系建筑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WWW,3003700,COM,能够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案证据显示,张某自2022年4月15日开始工作,2022年5月17日,高某通知张某无需继续工作,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5月17日解除。张某虽主张建筑公司2022年5月17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主张劳动关系此后仍然存续,但因张某并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撤销建筑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行政部门亦尚未认定其2022年5月17日所受伤为工伤,因此法院暂不予确认双方2022年5月17日后的劳动关系,张某可另行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超过1个月未依法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张某自2022年5月15日至2022年5月17日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689.7元。法官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法律强制性规定北京三中院法官龚勇超表示,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最为直接有力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法律强制性规定。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贪图一时方便或为规避所谓风险,招用劳动者但未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法院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一般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如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诉讼中,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就其主张提交初步证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可保留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工作照片或视频、社会保险记录等能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材料,必要时作为证据提交,用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系除劳动关系外的其他法律关系时,用人单位亦应注意保留双方协议等证据材料,以备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编辑 彭冲 校对 贾宁
中国产业新优势,是通过充分竞争塑造的。刚刚闭幕的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吸引了全球1500多家企业参展。中国数量众多的新能源车企是此次车展亮点,不仅集中展示全球领先的最新技术,车企间你来我往的竞争新招式更是抓人眼球。来北京车展走一走,就会知道中国新能源产业有多拼,而所谓的“补贴”论调是多么不堪一击。中国新能源产业,始终坚持在开放中发展、在竞争中壮大。在新能源汽车赛道,既有特斯拉这样的美国企业,也有上汽等转型发展的传统车企,还有蔚来等“造车新势力”,正是充分的竞争激发各类车企强投入、搞创新、压成本、优产品、拓市场,使技术加速迭代、车型推陈出新,形成产业新优势。正如日本汽车问题专家、瑞穗银行商务解决方案部主任研究员汤进所说:中国市场是全球竞争最激烈的市场,在优胜劣汰中培育出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链供应链WWW,3003700,COM,这是中国新能源汽车能够以性价比取胜的主要原因。
中国产业新优势,是从超大规模市场中培育的。来看两组数据:超过50%——这是目前中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在全国发电总装机中的占比;31.6%——这是2023年中国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占有率。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市场、新能源汽车市场。中国产业新优势,很大程度上正是得益于中国自身超大规模市场。在海一般的市场中,新技术得以推广和升级,产业链供应链日益完善,规模效应使更低成本、更优价格成为可能。美方一些人炒作所谓“倾销”,而倾销是指把产品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出口国外。事实上,中国的“新三样”出口是赚钱的,电动载人汽车、锂离子蓄电池和太阳能电池的出口价格一直在上升,这说明所谓的“倾销”纯属无端攻击。彭博社分析称,在电动汽车领域,中国绝大多数排名靠前的汽车出口商产能利用率处于国际公认的正常水平。中国电动汽车出口量占总产量的比例远低于德国、日本、韩国等主要汽车生产国,出口价格也符合市场规律,根本不存在倾销问题。
现代经济体要发展自己的重要产业,初始都有一定的政府补贴,如欧洲多国从公司税收到个人购置等方面普遍对电动汽车产业实施补贴措施,这并非哪一国独有。在新能源汽车起步之初,为扶持初创型企业的发展,中国政府给予部分税收优惠与补贴政策。但中国的补贴一视同仁,而且逐年退坡,到2022年12月31日,“插电混合动力车4800元/辆、纯电动车12600元/辆”的国家财政补贴已正式退场。反观美国,一边指责中国,一边大搞补贴:美国政府通过《通胀削减法》为包括电动汽车在内的清洁能源产业提供约3690亿美元税收激励和补贴,让本国企业成为受益大户。美国对于本国要大力发展的重点产业如半导体、人工智能等,更是大手笔给予财政补贴。
美国有人称,华盛顿不会接受美国工业因中国电动载人汽车、锂离子蓄电池和太阳能电池等关键产品的工业产能过剩而“遭受摧毁”。那到底是中国“过剩”,还是美国“太脆”?中国产业新优势WWW,3003700,COM,靠的是真本事。对真本事“视而不见”,却把假说辞当作“护身符”,“中国产能过剩论”背后的真企图是什么,已经很清楚了。(作者为本报评论员 汪文正)
为防范违规充电行为造成的火灾风险隐患,《修改决定》细化了在建筑物共用部位、消防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禁止违规停放充电的规定;对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增加了禁止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以及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改决定》明确,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劝阻、制止违规充电行为,并按照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处理;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报告执法部门。《修改决定》还对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可能承担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作出指引性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相关事故、隐患依法探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