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XP467,COM

来源:WWW,XP467,COM | 2024年11月23日 12:24
WWW,XP467,COM | 2024/11/23

WWW,XP467,COM最新消息

WWW,XP467,COM

WWW,XP467,COM

WWW,XP467,COM

王曙群,中国航天特级技师,他带领着国内唯一一个装配、调试载人航天对接机构的团队。30多年前,王曙群从技校毕业,进入航天科技集团工作,成为一名技术工人。刚进厂时,王曙群跟着师傅,每天在钳工台上学习錾削、锉削、锯切、划线、钻削等各种技能。因为勤奋好学、喜欢钻研,王曙群很快掌握了过硬的技能WWW,XP467,COM,成为企业在工装模具制造方面的骨干技能人员。

2023年底,陈亮回到母校成为一名教师,专职培养新一代技术工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推进7年来,多项举措在全国各地、各产业全面推进、不断深化,广泛惠及广大产业工人,高素质产业工人队伍逐渐壮大。越来越多的一线工人,像陈亮一样凭借着专业的技能获得了高级工程师的职称。而在产业一线奋斗拼搏的,不仅有陈亮这样的工人中的“教授”,也有原本实验室中的教授跨界成为工匠。

WWW,XP467,COM

WWW,XP467,COM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生活中,燃气灶打不着火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人不知道家用燃气灶具也有“保质期”,采用打火机、点火棒点火等“小妙招”作为救急措施,然而,上述救急措施及使用超过期限的灶具行为并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如果承租人在出租房内使用出租人提供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灶造成人身损害的,谁应该承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该案中,徐某承租晋某位于北京市某房屋。2021年9月,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徐某被烧伤,涉案房屋及物品亦受损。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的原因系徐某在使用点火棒点燃燃气灶的过程中发生爆燃所致。该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至爆燃事故发生时已逾十几年未更换。现徐某起诉要求晋某、某燃气公司、某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5万余元。审理过程中,徐某表示其入住时即发现燃气灶打不着火而与晋某沟通,晋某让其更换电池,徐某向晋某回复更换电池后仍不好用,晋某表示可以自行购买点火棒引燃WWW,XP467,COM,其后徐某即自行购买点火棒引燃燃气。徐某未对其主张的晋某让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的说法提供相应证据。晋某表示,徐某入住时对包括燃气在内的设备和设施进行了检查,没有问题。徐某表示2021年8月20日就涉案燃气无法正常使用问题向物业中心报修过WWW,XP467,COM,物业中心的工作人员来室内安装马桶时对燃气进行过检测,表示让徐某继续更换电池,更换电池后仍然无法正常使用,后未再向物业中心进行报修。燃气公司提交施工单,表明燃气公司已经履行安全巡检义务,显示结果为合格,徐某在告知单上签字确认。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在发现涉案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反而使用点火棒引燃燃气这一极具危险性的行为,导致事发时其在使用燃气灶过程中发生爆燃,进而引发此次火灾事故,导致自身受伤的后果,徐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当对此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晋某系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燃气灶系晋某购房时附带的设备设施,自购房至爆燃事故发生时晋某未对燃气灶进行更换。晋某负有对房屋内设施设备能够安全使用的保障义务,但其提供的燃气灶具使用年限过长,增加了涉案房屋的燃气使用安全隐患,且在徐某向其反映燃气灶无法正常使用后WWW,XP467,COM,晋某亦未履行核实和消除燃气灶安全隐患的义务,其上述行为表明其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燃气公司对涉案房屋的燃气安全使用进行了安全巡检,燃气灶设备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物业公司亦及时组织现场救助等工作,现无证据表明燃气公司、物业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法院最终判决徐某对火灾事故承担70%的责任,晋某对火灾事故承担30%的责任,燃气公司、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法官提示,本案系因燃气灶具使用不当引发火灾的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假使本案中有任何一方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牢记消防常识,则本案事故即可能避免。徐某作为承租人,在发现房屋燃气设备存在隐患时,应避免使用,或采取符合消防安全措施处理解决;晋某作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具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和责任,如相关燃气设施设备存在老化或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时WWW,XP467,COM,应及时维修更换,不可拖延处理,推卸责任。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双方都应把消防安全放在第一位,切不可掉以轻心而酿成大祸。编辑 杨海 校对 赵琳

WWW,XP467,COM

WWW,XP467,COM

这名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表示,建议交通运输部对“携带违禁物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地铁运营线路”进行明查暗访,多深入了解一线的基本情况,从源头解决问题,建立、健全相关资料。该网友呼吁,对折叠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电动独轮车加强源头治理,尽快完善国家标准,禁止其进入轨道交通工具。

对此,交通运输部5月11日答复称,目前,开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城市均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当地轨道制式、客流情况等实际情况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主要对枪支、子弹、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等进行规定WWW,XP467,COM,并在各地公布实施。全国层面未对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进行统一。

比如,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去年6月在答复网友提问时表示,《天津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五条规定:“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不得携带妨碍站内及车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它物品乘车。”第九条(五)规定:“乘客禁止携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充气气球,使用各类滑板车、自动平衡车、滑轮鞋、滑板等。”乘客可先自行查看携带的电动平衡车、滑板车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以免耽误出行。

无锡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也在去年11月回复市民来信时称,根据《江苏省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酸液、碱液的)属于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性物品,不能携带乘坐地铁。同时,按照《无锡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六条“每位乘客随身携带物品总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总体积不超过0.2立方米,不得污损乘车环境或者影响其他乘客正常乘车。”

编辑:池林翠责任编辑:费树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