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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822211,CC | 2024年11月21日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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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台州市发改委网站公布了《台州市区供水价格听证报告》。该报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2024年4月8日下午,台州市发展改革委在台州开元大酒店举行台州市区供水价格听证会,对台州市区供水价格标准依法进行公开听证。

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会参加人22名,实到22人,占应到听证会参加人的100%,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的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参加的要求,听证会如期举行。依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本次听证会共设4名听证人:分别是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杨昌国、市发展改革委四级调研员李福春、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处长、成本调查局局长朱维娅、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副处长马金科。

本次听证会代表共有22名,所有代表均同意市区水价以同低原则实现同价,所有代表均赞同“方案一”来实现市区供水同城同价。对市区供水同城同价改革,各位代表对这项惠民政策都表示支持和欢迎,认为将椒江、路桥、台州湾新区水价降低至与黄岩区水价持平,实现了市区供水用户均等享受同价政策红利,优化了营商环境,进一步减轻了市区居民和企业用水负担,尤其是非居民水价降至全省平均水平以下,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获得感。同时,代表们建议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做好价格舆论引导。

部分代表认为本次降价对水务企业影响较大,加上后期各类供水工程投入比较大,供水企业成本增加等因素,建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和定期成本监审工作机制;部分代表认为降低水价,应兼顾市区水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市政府加强指导,确保同城同价后水价差价部分的财政补贴资金得到保障,并及时到位;有代表建议涉及新区与椒江、路桥财政补贴分担问题应按照财政体制进行结算;有代表建议供水企业要降本增效,努力降低运营成本,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1)“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居民阶梯水价以户为单位,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每户每年生活用水量分三级,各级水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级水量:240(含)立方米及以下,到户价格为3.37 元/m³、第二级水量:超过240立方米至360(含)立方米,到户价格为4.58 元/m³、第三级水量:超过360立方米,到户价格为8.21元/m³。椒江、路桥每立方米分别降了:第一级0.55元(下调18.5%)/0.50 元(下调17.1%)、第二级0.83元(下调18.6%)/0.75元(下调17.1%)、第三级1.65 元(下调18.5%)/1.50元(下调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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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但协商一致后并未及时签署书面文件,亦未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反悔吗?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该案中,张某在朋友创办的创业公司担任高管,因二人关系较好,日常管理沟通较为随意。张某入职不到一年,双方口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称着急去外地办理私人事务WWW,822211,CC,为自己后续创业做准备工作,约定忙完后再回公司配合办理离职手续。不料半月后张某归来,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拒后言行极端。随后公司出具书面《合同解除通知》,张某不满,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劳动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离职交接是否完成,并非认定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前提条件,公司无需支付张某后续未上班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定离职但未办手续,劳动者反悔后遭公司解除合同新京报记者了解到WWW,822211,CC,2021年10月,张某入职某创业公司,担任高管。2022年6月底,张某因个人发展原因,与公司老板协商一致决定离职,并同意后续配合办理离职交接。2022年6月29日起,公司曾多次就离职交接等事宜与张某进行沟通,张某回复在外地,等回北京后再办理交接。2022年7月18日,公司再次与张某沟通离职交接事宜,张某却称并没有离职,要求回公司继续上班,公司拒绝。随后,公司向张某出具书面《合同解除通知》。张某不满公司决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上述未上班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公司主张,张某实际已于当年6月29日离职,明确和老板说过后续会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当日与同事告别后离开公司,不料张某于当年7月18日反悔,以高管不需要打卡等理由,要求将离开公司这段时间算作请假。公司拒绝后,张某做出一系列干扰公司运营的行为。公司出于无奈,不得已于2022年7月27日以“未履行请假审批的情况下擅自离岗离京,其间未执行任何工作内容,且前述旷工事实延续至今……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为由,正式发出书面《合同解除通知》。张某离开公司没有任何请假记录WWW,822211,CC,不符合正常流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张某辩称,自己原为公司高管WWW,822211,CC,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需要打卡也不记录考勤,原告老板也曾告知其请假不需要报备。其从未主动提出过离职,6月29日至7月27日期间,其每周都和老板沟通,这段时期为其婚假与年假休假期间而非旷工。员工离职要以员工和公司双方协商一致签署的正式文书文件为准,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不以离职交接完成为前提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及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公司提交的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6月29日,双方开始正式沟通后续离职交接问题WWW,822211,CC,公司明确提出“今天我们开始讨论离职交接吧”,并要求张某留在北京处理离职交接事宜,张某称当日就得去外地,并表示“我离开北京,你就不用惦记了”。自该日起,直至张某2022年7月18日就离职一事反悔,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公司多次向张某明确发送“离职”“办理离职手续”等相关内容,张某也多次表达了配合办理离职交接的意愿,回复“好的”“配合办理”等内容。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7月18日期间,张某未上班也没有明确提出过请假,甚至没有确定返回单位的具体时间,这明显与一名正常在职劳动者的行为方式不符。张某的上述一系列实际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双方已于2022年6月29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按照事件的正常发展顺序,应是先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WWW,822211,CC,才会进入离职后具体工作交接的沟通。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有配合办理离职交接的义务,但离职交接是否完成,并非认定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前提条件。因此,张某不配合公司完成离职交接,并不能构成其可以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实际已于2022年6月29日协商一致正式解除,2022年7月27日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不能推翻上述事实认定,故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后续未上班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因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到底系张某主动离职还是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张某表示同意WWW,822211,CC,故法院推定本案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张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法官:劳动者离职应谨慎,公司需规范管理该案审理法官冯晓光解析,劳动合同是否解除以及何时解除系事实问题,不以任何一方当事人后续的意志为转移。本案中,在案证据及张某后续实际行为证明张某与公司已于2022年6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事实不会因张某反悔而改变。此外,张某的系列言行前后矛盾,在庭审中的陈述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也扰乱了公司的日常管理运行,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冯晓光提醒劳动者,无论是主动辞职还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待离职都应保持审慎的态度,理性权衡利弊,避免遭受损失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劳动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解除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此种情形下WWW,822211,CC,除非劳动者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先于辞职的意思表示或同时到达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的申请,否则,劳动者不能反悔。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一致后,如果是通过面谈、电话、视频、短信、微信等方式作出同意解除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如果是书面签署离职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此种情形下,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劳动者存在重大误解或协议显失公平的,离职协议才无效。同时,法官也提醒企业,需切实加强对劳动者尤其是高管的考勤请销假制度与离职管理,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各流程节点法律文件的规范签署,从源头防止类似纠纷的产生。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编辑 彭冲 校对 吴兴发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5月8日,张国标、张樟生,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限制高消费。信息显示,申请人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凌示范区支行(简称“长安银行杨凌支行”),涉及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同花顺APP显示,5月9日,张小泉股价下跌1.31%,5月10日,下跌1.12%。

该公告称,2023年7月12日,网营物联(杨凌)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网营物联杨凌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与长安银行杨凌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亿元。网营物联杨凌公司以其土地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杭州网营物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网营物联控股集团”)以其所持有的网营物联杨凌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同时,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富春控股集团”)、网营物联控股集团、张国标、张樟生等各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张小泉财报显示,2023年,张小泉实现营业收入约8.11亿元,同比下降1.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511.83万元,同比下降39.48%。2024年第一季度,张小泉实现营业收入约2.13亿元,同比增长11.3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766.22万元,同比下降9.58%。(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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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发现,山东、河南、江西、四川、浙江等地部分公立医院也已推出类似惠民措施。杭州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3月底试行“一号管三天”,不仅适用于普通门诊,还适用于专家门诊、专科门诊。杭州市妇产科医院城西院区5月13日起开始施行“一次挂号管三天”,适用于普通门诊、专家门诊。

据济宁新闻网、《健康报》等报道,2021年4月,山东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全国首次探索推出“一次挂号管三天”诊疗流程,患者携检查检验结果再次就诊,三日内在同一院区、科室不再二次挂号;做完CT、磁共振等辅助检查的无需在医院等结果,三日内随时可再次就医。院长钟海涛表示,启动这项工作源自一次患者满意度调查,有患者在院长热线留言:一些检查检验项目不能当天出结果,要第二天再次挂号,完整的诊疗过程并没有完成,重复挂号是否合理?医院为此组织多部门调研WWW,822211,CC,探索简化就诊流程,“一次性全程诊疗便民服务”应运而生。

据“海报新闻”去年8月报道,推行“一次挂号管三天”前,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完善了对医生的考核管理制度,决定将门诊惠民号纳入门诊医生个人工作量,与门诊绩效挂钩。医院还加强了对接诊医生、分诊护士、窗口人员等各环节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该院神经内科副主任医师张海林表示,以往患者初诊时,检查结果可能两三天内分批出,有的接诊医生要多次给同一名患者解释结果,如今患者可以等全部结果出来后挂免费惠民号咨询,提高了医生诊疗效率。

据四川在线去年8月报道,成都大学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办公室主任王京表示,“一次挂号管三天”模式下WWW,822211,CC,医生的工作量会加大,但医院不会让医生超负荷工作。该院已通过优化门诊就诊流程、加强号源管理为医生减负,保障患者就医体验。该院另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将三日内复诊患者挂号计入接诊医生工作量,考虑给予适当补助。

编辑:荣伦慧责任编辑:熊咏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