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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本身可能导致疼痛,但如果只关注治疗肿瘤,就会在抗肿瘤治疗显著起效之前,让患者长时间处于疼痛之中WWW,TOUCAI66S,COM,甚至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也未能享受片刻安宁。而治疗肿瘤的方法,如化疗和放疗,虽然是攻击肿瘤的有力武器,却也常常带来副作用,例如感觉神经敏感化和周围神经损伤。这些状况会导致剧烈的神经痛,加重患者的症状,如食欲减退、睡眠障碍、体质虚弱、免疫力下降,还可能引发更多疼痛问题,如带状疱疹性神经痛等。时间一长,疼痛与虚弱互为因果、形成恶性循环,无论肿瘤是否得到控制,患者的身体状态都是每况愈下。
早在1986年WWW,TOUCAI66S,COM,世界卫生组织(WHO)就提出了根据癌痛程度分别给予不同强度镇痛药物的治疗策略,即“癌痛的三阶梯药物治疗方案”。时至21世纪WWW,TOUCAI66S,COM,随着癌症治疗技术的发展和患者生存期的延长,出现了更多复杂的疼痛病例,“三阶梯方案”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部分患者疼痛难以得到充分控制、出现不可耐受的药物不良反应等。为进一步提升癌症患者的生活质量,优化全面疼痛管理,疼痛医学专家们创新性地开展了更为复杂和先进的疼痛管理技术,如神经毁损、鞘内药物输注、脊髓电刺激以及联合使用多种非传统药物,如抗抑郁药物、抗惊厥药和局部麻醉药等来处理特定类型的疼痛。这一策略被称为“癌痛治疗的第四阶梯”。第四阶梯的加入扩展了疼痛管理的工具和资源WWW,TOUCAI66S,COM,为那些经标准治疗仍然无法充分缓解疼痛的患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那么,出现疼痛后一定要按阶梯从低到高逐一递增吗?实践中并非如此教条WWW,TOUCAI66S,COM,而是根据患者的需求进行个体化处理:可以逐步升级,也可以直接从高阶梯开始,有效控制疼痛后再降回低阶梯。随着第四阶梯治疗方法的广泛应用,研究发现,局部介入镇痛方法能够显著降低患者疼痛感受,缩短疼痛时间,同时减少阿片类药物的用量及其不良反应。因此,早期实施介入治痛,而非将其视为癌痛治疗的最后选择,能够让患者获得更大的益处!
当前的先进镇痛技术中,植入式鞘内药物输注系统(IDDS)是治疗顽固性癌痛的有力武器。该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植入到蛛网膜下腔的微导管,二是连接于微导管的储药囊和驱动装置。在电脑程序的控制下,驱动装置按照设定速率将储药囊中的镇痛药物通过微导管输注到蛛网膜下腔。药物与蛛网膜下腔内的脑、脊髓和神经根结合,直接发挥镇痛作用。与口服或静脉用药相比,IDDS的镇痛有效率高且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低。这项技术已在国内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在我们的实践中,还应用了可收集药物输注泵运行参数的硬件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可与患者或家属沟通、掌握当前疼痛情况及不良反应的随访软件系统。专业的疼痛医护团队整合上述数据,个体化地分析判断癌痛管理中的优点与不足,形成改进“医嘱”并通过互联网反馈给患者及家属,完成疼痛管理的闭环。在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和新技术加持之下,"居家镇痛"能够帮助癌症患者以更高的生活质量走完生命的最后旅程。
今年全国防灾减灾日以“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着力提升基层防灾避险能力”为主题。由厦门市地震局主办,诚毅科技探索中心承办的本次活动,分两条动线展开,120组亲子家庭参与其中,分别在诚毅科探四楼厦门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进行体验,在厦门市地铁集美软件园-官任站进行地震疏散演练,这是该市首次组织民众,在地铁站进行地震实景疏散演练。
防震减灾基地体验现场,在应急救援互动活动点,贝塔小队展示并讲解了急救毯的使用、绳结制作担架、创伤包扎、海姆立克急救法;在地震应急包科普活动点,辅导员为大家展示应急包中的物品,讲解了当发生应急情况时如何运用这些物品来进行自救,孩子们踊跃举手参与互动。“安全的家”“海啸赛跑”等地震体验项目则让市民游客通过亲身体验加强了对地震危害的认知。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倪虹)黄女士与郑女士驾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郑女士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女士负全责。黄女士要求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而保险公司以事发时黄女士的驾驶证已失效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三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万元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损失8万余元由黄女士承担。原告郑女士诉称,黄女士驾驶的汽车与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其本人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女士负全部责任。现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其诉至法院。被告黄女士辩称,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不同意由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黄女士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适用20万元标准;同时,黄女士还投保了保额为50万元的三者险。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黄女士在2016年驾驶证到期后未换证,因此事故发生时黄女士为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同意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女士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黄女士应赔偿郑女士合理的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及鉴定意见,酌情判定郑女士的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关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免责能否成立问题,法院认为,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黄女士的驾驶证因有效期满一年后未换证而处于被注销状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郑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保险公司主张在三者险范围内免责是否成立问题,黄女士驾驶证已失效,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且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其在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免责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综上,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现郑女士被核准的损失已经高于交强险限额,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黄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万元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损失8万余元由黄女士承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编辑 刘倩 校对 吴兴发